交通事故应该由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然后双方才协商调解,协商成功的可以给调解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