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