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与口头约定不相符的,以书面的合同为准
因两人当时口头协议达成一致,没有留下正规证据在场,是无法得到解决办法的。类似这样的时间比较多,有的消费者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很多达成口头协议,并没有明确写下协议,导致消费者无法租住,被骗租金,甚至有的在房子交易时,当初没有查看好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无法索要押金。
口头协议,必须在当事双方都认同的情况下,才能起到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口头协议远远低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由以上法律规定的内容可知,口头房屋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其均有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以对方违约为要件,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出租人,则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