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双方的送养和收养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具备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另一方未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擅自收养生育的孩子,且在一方不知情况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