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当事人配合建筑工程审价的义务的方法是什么

1、质证。在审价中,如何审价部门仅对针对工程现场,根据相关定额进行审价,或许不需要在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但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审价部门会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涉案资料,如施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5 14:02:11

1、质证。
在审价中,如何审价部门仅对针对工程现场,根据相关定额进行审价,或许不需要在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但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审价部门会不可避免地会使用一些涉案资料,如施工图、竣工图、零工单、材料款确认书、人工机械单价确认表、工程设计变更指令等等。如果这些证据不进行审价前质证,一旦在审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审价部门可能无所适从。
因此,审价前进行证据质证十分必要。审价前进行质证,可以使审价部门在使用涉案资料时有其依据,而不是跟着感觉走。笔者甚至认为,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完全可以进行审价中的听证。也就是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审价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可以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举行听证。
2、 举证
在审价也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也就是到底由谁负有责任提供相关审价资料。从形式上应当由法庭或仲裁庭、审价部门、各方当事人以开庭形式举证责任。确定举证责任的原则大概有两个:一是谁要求审价谁举证;二是按合同、法律确定举证责任。
比如,如果在没有确认工程决算书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要求通过审价确定工程款,则施工单位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已经确认工程决算书,但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决算书有不实或违法之处而要求通过审价确认工程款,则建设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若负有举证责任方无法举证,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设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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