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部门对生育不予备案有什么后果

所谓“生育备案制”,就是在夫妻生孩子之前,只要到计生部门备案,生孩子之后,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同样是一种登记。虽说取消了“准生证”,但既然需要到计生部门备案,那么,如果计生部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8 04:21:40

所谓“生育备案制”,就是在夫妻生孩子之前,只要到计生部门备案,生孩子之后,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同样是一种登记。虽说取消了“准生证”,但既然需要到计生部门备案,那么,如果计生部门不予备案,就等同 于不给“准生证”,仍然让本人生育不成,等于没有拿到生育指标,那么生下的孩子仍有可能会被视为超生,仍然可能成“黑户”。即使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在给孩子上户口时,仍然会遇到困难与麻烦。这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防止新的计生政策在执行时走样。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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