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预告登记一般不可以查封原产权人的产权证。查封是国家权力通过诉讼程序对私权的干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保护私权。既然都是为了保护私权所采取的措施,但是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对其有排除效力。若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