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案可以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实际上属于公诉。
破坏军婚案也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破坏军婚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也有两种:
1、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破坏军婚案。
最高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项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由于破坏军婚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因而,它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由其立案侦查。这样,破坏军婚案就由原来的自诉案件,改为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
实际上,这一规定也是对破坏军婚案诉讼的特别规定,只不过它不是仅仅针对破坏军婚案这一种案件而做的特别规定,而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的特别规定。
2、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破坏军婚案。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