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哪些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一)门急诊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的费用;(四)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6 09:58:01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一)门急诊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的费用;(四)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范围(一)职工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部分,按相应比例支付(退休职工的支付数额和支付比例不同于在职的);(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如血液透析等),按一定比例支付。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范围(一)个人账户支付不足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之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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