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多大争议,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个人本身衍生而来,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或经营所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