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