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