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1 02:16:11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的时候,老师作为监护人想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老师应将孩子交到家长手上才能免除学校的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溺亡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只要学生溺亡了,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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