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书范文是什么

招标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XX制XXXX年XX月XX日目录第一部分招标邀请书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说明和项目要求第三部分投标申请人须知第四部分设备配置、技术参数、功能及规格要求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1 07:33:30

招标文件编号:XXXXXX
XXXXXXXXX制XXXX年XX月XX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书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说明和项目要求
第三部分投标申请人须知
第四部分设备配置、技术参数、功能及规格要求
第五部分招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招标申请书(样式)
附件二:投标保证书(样式)
附件三:质量保证书(样式)
附件四:售后服务承诺书(样式)
附件五:授权委托书(样式)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大理州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XXXXXXX(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具备相应资质、完成本项目能力的企业(以下简称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1、招标项目:XXXXXXX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编号:XXXXXX
3、招标文件领取时间:XXXXX。
4、领取招标文件地点:XXXXX
5.递交《投标申请文件》截止时间:XXXX。
6.招标时间:XXXXXX。
7.《招标申请文件》
递交地点:XXXXXX。联系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电话),XXXXXX(传真)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说明和项目要求
1.招标项目:XXXXXXXX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项目
2.招标文件编号:XXXXXX
3.合格投标申请人:
1)参加本次竞争性招标的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相关资质证件齐全且有效;
2)具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经营权
3)资金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4)投标申请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七)的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活动。
5)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全新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达到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及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的产品。
6)投标人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含100万);
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XXXX辖区范围内。
5.完工时间:合同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
6.验收:设备到场和安装调试完工后,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成的验收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进行验收。
7、付款方式:设备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一次付清。
第三部分投标申请人须知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有关事项要求:
1.1投标申请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其投标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2投标申请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1.3投标申请人制作的招标申请文件以及与XXXXXXXXX之间的一切往来函件均以中文书写。
1.4用非中文版印刷的产品说明书,投标申请人应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1.5投标申请文件中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的要求外,一律用公制,报价按人民币结算。
1.6投标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投标的有关全部费用。
2、投标申请人编写的投标申请文件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下列部分:
2.1投标申请书(附件一)2.2投标保证书(附件二)2.3质量保证书(附件三)
62.4售后服务承诺书(附件四)
2.5投标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附件五)
2.6投标分项一览表(附件六)
3、投标申请文件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应将投标申请文件单独装订成册(热熔装订或图书.......装订..),制作规范;并编订目录清单,分正本、副本,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3.2投标开始后,投标申请文件内容不齐全的,被视为无效文件。
3.3投标申请人应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不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的投标申请书被视为无效文件。
4、投标报价4.1投标报价以“第四部分”所列清单报价,报价含产生的所有费用。
4.2投标申请人应按“第四部分”要求达到的相应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功能及规格要求及数量实施投标报价,否则投标申请文件将被作废。
4.3投标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招标分项一览表”的格式要求填写明细报价。
5、投标申请文件的签署规定投标申请文件的所有组成资料均应遵守签署规定。投标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6、“正本”、“副本”中要求具备的资料:投标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如果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需具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7、投标费用:投标申请人应自行承担与参加本次招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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