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