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