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并在3日内出具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