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此,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