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撤销权是怎么规定的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0 05:43:05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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