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受理申报并审核办理退税手续。
研发机构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后仍不能排除的;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