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丧失期间,他人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专利权恢复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行为人有恶意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专利权丧失又恢复时他人的使用权】
专利权在丧失后又恢复的,在权利丧失期间,他人实施该专利的,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他人的行为系在专利权丧失前的侵权行为的继续的,人民法院仍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在专利权丧失期间,他人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专利权恢复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行为人有恶意的,人民法院仍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依照前款规定具有使用权的人无权许可他人或者向他人转让其实施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除非连同其企业整体转让或者被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