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8 13:40:36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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