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实践中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 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 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第二审(即上诉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行政诉讼上诉的延期最长不会超过2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