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