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6 21:12:55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