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法律概念中,公民的肖像权仅局限于“容貌权”。由于人体躯干并不能完全反映人物特征并被他人辨别,人物躯体是否受法律意义上肖像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