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卖房人已经催告买房人了,那么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未催告,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法律规定,买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经卖房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买房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