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