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亦称稿费。是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译稿采用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作品稿酬,一般是按字数确定,确定报酬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作者和出版商在合同中确定,二、是依国
法律依据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 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二)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10-50元2.汇编:每千字3-10元3.翻译:每千字20-80元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巳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