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变更诉讼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