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