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2 02:18:25
无权代理的特点有: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点。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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