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