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接受方在验收期限内应当进行验收,同时应当对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期间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也不能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5日验收期内提出过质量异议,辩称将不被法院采信。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订作人、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此类合同中,验收是成果接受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如果成果接受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验收,视为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验收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