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