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申请书;(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3)该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