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