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贯彻“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所有人可以向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土地权利证书。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