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书中应写明企业法人的全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以及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事实与理由:破产原因存在、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70条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第71条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79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