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对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22 17:03:31

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对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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