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2 15:25:31
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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