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1 15:34:28
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估价指导意见》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不管拆迁期限是多长,只要估价报告过了报告上所载明的有效期(短于1年有效),估价报告即失效了,此时若还在拆迁期限内,且未签订拆迁许可协议,可要求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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