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的对策有哪些

(一)必须改变法院单一包办执行的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根据海南目前情况看,被判处罚金的罪犯(被执行人)大都来自不同的地方。这些罪犯有的是经济犯罪,有的是暴力犯罪,有的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0 10:51:21

(一)必须改变法院单一包办执行的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根据海南目前情况看,被判处罚金的罪犯(被执行人)大都来自不同的地方。这些罪犯有的是经济犯罪,有的是暴力犯罪,有的是侵犯财产犯罪。罪犯本人的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家庭经济能力也因人而异。而且一旦投入监狱劳改后,无不产生这样的心理:反正已被判刑,且又被投入监狱服刑,别说现在没钱,就是刑满释放后也很难找到工作,哪来的钱缴纳罚金。这也是罪犯(被执行人)欠缴或不缴纳罚金的理由和藉口。因此,法院若是执行这些被执行人的罚金,不能光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必须依靠地方的各种力量。如依靠被执行人住所地、家属居住地的街道、管区、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协助执行。让这些基层组织或单位直接参与到帮助追缴罚金执行案件的行列中来,充分发挥作用,不仅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大大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从而使罚金迅速回笼国库,造福人民。
(二)法院必须改变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固然重要,但要考虑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这就是所指的社会效果。把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行过程中,对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被执行人,必须强制执行。该扣押的扣押,该划拨的划拨,该拍卖的拍卖,决不心慈手软。但对一些经济条件差的,甚至没有缴付能力的被执行人,尽可能做其思想工作,动员其想方设法缴纳罚金,或制订出缴纳计划,或分批、分期缴纳。如果一味强制执行,追求结案率,势必造成一些被执行人或家属的对抗情绪,从而影响了社会效果。因此,法院的执行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各个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喻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法。让被执行人自愿地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从而达到执行的目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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