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收养公证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办收养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括户口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4 10:13:15

申办收养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等。
(二)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三)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即是未婚或是已婚。如是已婚,还应说明配偶情况等。
(四)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等,此证明应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
(五)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接受收养的“声明书”。并必须由双方甚至三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无论是声明书还是协议书,其内容都应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最好是在公证员措导下拟写。
(六)如果是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应提供儿童来源的证明。
(七)如果是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收养小孩,还必须提供无犯罪的证明。并且所提供的证明须经当地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八)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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