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