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成立的情形:
(一)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担保人资格不具备。法律明文规定以下身份的人不能作为但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三)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中有两方合伙,欺诈另一方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