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