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将在以下几方面对于用工单位提供帮助:
(1)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虽然用工单位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但与此同时,包括招聘、培训、发放工资在内的大量工作都可以交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而且由于劳务派遣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用工单位可以更好地按照岗位实际需求使用劳动力,避免在这方面的资源浪费,从而实际上产生降低成本的效果。
(2)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这些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其人事档案将由劳务派遣单位集中管理,从而降低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除此之外,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在内的一系列程序工作,也将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操作,帮助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精力集中在其他方面,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
(3)有利于实行激励机制。如果运用得好劳务派遣方式可以在用工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对于用工单位自己的员工来说,劳务派遣职工的到来将对他们形成一定的竞争压力,从而促进他们更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表现出色的劳务派遣职工,用工单位也可以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他们提供劳动合同,从而建立起更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4)有利于合法裁减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背景下,用工单位如果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做出裁员决定、尤其是大规模裁员的决定,可能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程序以及付出较高的赔偿成本。而在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过程中,如果用工单位不需要对方提供劳动服务,可以选择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相对较低。
(5)有利于转移法律风险。与用工单位相比,劳务派遣单位通常具有更为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并且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更为熟悉。因此一旦未来与劳务派遣职工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可以获得来自劳务派遣单位的配合与帮助,并且依法转移部分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解决有关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