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有哪些

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所有情形都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职工退休后与用人单位间不再是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未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在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5 10:37:36

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所有情形都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职工退休后与用人单位间不再是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未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如果在劳务合同中对因工受伤事宜有约定,则依约定处理,如无相关约定,退休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人身损害赔偿。退休职工在受聘期内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退休职工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代表他们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职工退休后自愿继续从事有偿社会劳动的,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 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