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媒婆介绍对象,并给予一定报酬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行为。所谓居间行为,即是指作为中间人为双方牵线搭桥、举荐媒引,并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活动。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媒婆在明知有病的情况下,仍将其介绍的行为,应担负责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